《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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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总结我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多年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经组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以下简称《程序及标准》),将于2012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程序及标准》解读如下:
一、《程序及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一)我省水运工程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的需要
我省是水运大省,内河航道里程全国第一,港口货物吞吐量、亿吨大港数、万吨级以上泊位数等多项指标全国第一。“十二五”期间,随着我省沿海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以沿海、沿江、内河 为骨架的江苏水运工程建设进入了建设高峰期。“十二五”期间,内河航道要确保完成投资300亿元,沿江和沿海港口工程预计保持每年100亿元左右的投资规模。近年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对水运工程的发展特别重视,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把内河水运发展作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优先领域,把内河水运建设作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利用10年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江苏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在这一背景下,省厅对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目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确保“十二五”期间水运工程建设质量达到“保持全国领先,力争全国第一”的质量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迫切需要建立针对水运工程特点的一套规范、标准、科学的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切实加强过程控制,全面合理地评价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水平,促进水运工程质量的提高。
(二)统一和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需要
现行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质监水字[2007]8号),并结合了我省多年来质量监督工作探索出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对保障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水运工程投资规模的持续扩大,水运工程向深水化、大型化方面发展,结构型式多样,技术复杂,现行办法已不适应水运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目前,针对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多个文件中,内容比较简单,全面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操作性欠缺,难以有效指导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开展。而且,部颁《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主要适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质量鉴定的水运工程项目,同时要求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最终的质量鉴定,且侧重于对完工项目的质量抽查,缺乏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其他水运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并未提及,不适用于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近年来,我厅结合部颁办法,同时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实际,总结出了一套适用于我省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中,我省水运工程质量连续多年综合排名全国领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得到交通运输部质监局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必要对我省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总结归纳,细化质量鉴定工作,形成一套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标准化、系统化文件,以指导全省水运工程交(竣)质量鉴定工作。
(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由技术监督向技术监督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省水运工程规模较小,主要为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已制定的鉴定办法也是针对政府投资的水运项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也以技术监督为主,行政执法监督属性不强。当前水运工程中港口项目投资增长很快,规模大,而且港口项目中又以业主投资为主,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些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质量控制难度大,要提高项目质量,必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当前港口项目的监督主体在各市级质监站,监督力量有待加强,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工作程序与标准来系统的指导质量监督工作,造成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面临一定的困难,一方面鉴定工作缺乏统一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在与业主沟通鉴定工作的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依据。因此,为规范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向技术监督与行政执法并重的转变,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与标准。
(四)规范水运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对工程质量管理建设提出抓三个关键人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为项目法人。目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港口投资的社会业主,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认识不足,质量管理经验缺乏,对质量、进度与投资三者之间关系没有合理的把握。通过制定《程序及标准》,明确质量控制过程的关键点,关键指标,可以使业主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控制的要素,规范指导业主的质量管理行为。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程序及标准》的调整范围
1、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对水运工程范围的定义,同时考虑到长江航道的管辖权属于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因我省水运养护工程大多未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纳入《程序及标准》的条件,因此水运养护工程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2、鉴于水运工程专业特点,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规定差异较大,质量鉴定的阶段划分、工作要求和内容也不一致,故公路、水运工程的程序与标准需要分别制定。目前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与标准已经出台,参考其好的做法并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实际,本《程序及标准》仅调整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及标准。
3、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程序及标准》在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和工程质量鉴定等级标准3方面予以明确。
(二)关于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在依据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程序及标准》细化了质量鉴定工作的流程,主要规定了交(竣)工质量鉴(评)定应具备的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方法以及不宜组织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的情况。
1、将交工质量鉴定范围区分为单位工程与建设项目(合同段)两种,此外针对我省船闸工程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实际,单独提出了船闸工程还须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的要求,《程序及标准》同时明确了各种交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实施流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交工质量鉴定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对水运工程阶段性鉴定检测提出了创新规定,明确了各种水运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鉴定检测的时间节点,目的在于加强建设项目过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项目各主要隐蔽工程或影响结构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在隐蔽前或下步工序开始前就能得到有效质量确认,把好过程控制的质量关。
3、提出了质量鉴定工作需由质监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鉴定组,对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还要邀请相关专家一并参与鉴定的工作思路。同时,《程序及标准》明确了交工质量鉴定应包括内业资料审查(含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观感质量评价、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等三部分的具体内容。
4、明确了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流程,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质量回访,密切跟踪试运行期各类质量状况及相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提供了竣工质量评定申请相关报告、表式的规范文本,同时为确保评定工作科学、客观,提出质量评定工作仍应由质监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组成的质量评定组予以实施,并明确了竣工质量评定的工作内容及实施流程。
5、针对部颁《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无完整的文书格式,《程序与标准》制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申请书》、《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书》等文书,统一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文书与工作标准,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基础工作。
(三)关于质量鉴定标准、等级
1、《程序及标准》中规定了交工质量鉴定等级、标准与竣工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2、交工质量鉴定等级、标准按单位工程逐级评定,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并从单位工程实体检测质量、观感质量以及内业资料等6方面出发,提出了单位工程可评定合格标准的要求,最后在建设项目所含各单位工程鉴定等级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建设项目合格标准。《程序及标准》附件中针对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内业资料(含强制性条文)等方面所需检查的项目、检测频率、检查方法以及评分办法制定详细的标准文件与相应表式,统一规范质量鉴定标准。
3、为落实我厅关于水运工程建设质量达到“保持全国领先,力争全国第一”的质量目标,并为水运部优质工程与省优质工程的评比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基础,促进水运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竣工质量评定等级标准在建设项目原交工质量鉴定等级合格与不合格的基础上,提出了优良等级的标准,在合格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高标准严要求地提出优良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和评定方法。
(四)关于第三方检测
我省各级质监机构在质量鉴定工作中普遍采取第三方检测单位从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这一做法也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充分肯定,但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并没有清楚地明确,与质监机构、建设单位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清。同时由于质量鉴定检测内容、程序、标准及频率尚不统一,对需检测的项目与频率没有标准,建设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测工作量等方面往往存在分歧,检测费用的支付也没有明确说法,造成各方沟通衔接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目前我省已经出台的《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6号)对此已有明确,因此本《程序及标准》参照苏交规[2012]6号做法,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与质监机构、建设单位的关系,以及检测费用的支付等几方面内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由业主委托,由项目的质监机构认可,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检测机构在资质、信誉方面应满足一定要求,检测内容及频率等执行《程序及标准》中相关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数据和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