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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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已于2013年1月11日发布,并于2013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2005年我厅出台了试行的《办法》,并于2007年正式发布。这是全国交通建设领域率先制定的交通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在信用管理、履约考核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充分肯定。《办法》施行7年来,对规范我省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初步建立了诚信机制,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是《办法》创设的履约考核机制已成为项目建设单位促进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的有力抓手,提高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等综合管理水平。
三是信用等级在省内招标投标中的广泛应用,对从业单位履约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也有力促进了从业单位努力提高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办法》的施行及招投标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了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效率,降低了招投标工作成本,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节约了资源和社会成本。
《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9年以来,交通运输部结合全国各省情况,陆续制定出台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分别对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规则,建立了全国交通建设市场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一方面,我省的《办法》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以与部有关办法进行衔接;另一方面,部里制定的办法较为宏观,在对各类不同项目动态管理上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很具体,我省在《办法》长期施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在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另外省政府对信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将我厅列为今年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单位,有关的工作要求需要在《办法》中予以体现。
本次修订的《信用办法》,调整范围涵盖了交通运输建设的所有专业、等级的从业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材料采购、审计咨询等。在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应用和信用考核管理等方面,也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所有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放在一个《信用办法》里进行调整,并根据从业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履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其他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我省的《信用办法》在与部办法的体系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又对部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针对部办法目前的信用评价只覆盖了公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实际,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和完善。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制定了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并且,部每年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也将信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检查考核内容。因此,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信用办法》的总体框架。
原《办法》的框架是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履约考核合在一起分章进行规定,现《信用办法》是按照部文件体系,根据部办法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相关行业的信用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差异性,内容较多,对原《办法》框架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以信用信息管理为龙头,以具体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审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为配套的完整的框架体系。并对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明确。
修订后《信用办法》共分总则、信用信息采集、更新、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应用、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还包括三个附件: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三《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部相关评价规则或办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和细化。勘察、设计、审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仍沿用我省原《办法》中有关信用评价的规定,待部相应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
2、关于《信用办法》的定位和适用范围。
①部信用信息管理分公路、水运建设和监理三个体系,各自形成独立的评价体系,并且有关评价要求也不一致,如公路采用量化方式进行全面评价,水运仅记录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我省《信用办法》在修订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重新定位,总体上是将公路、水运建设和监理整体同口径考虑。
②部办法定位为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我省《信用办法》是全覆盖,适用于本省所有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从业单位包括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
同时《信用办法》中明确,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在部和我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要求如实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人员等信息,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③考虑到我省目前对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其信用信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阶段,因此《信用办法》对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主要是针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具体按照我厅去年发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有关其他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其信用信息的管理,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部有关规定,另行予以明确。
3、关于履约考核及信用评价。
履约考核机制已成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促进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的有力抓手,在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部办法没有涉及履约考核的内容,但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原《办法》中履约考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部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衔接。《信用办法》有关履约考核的规定,体现了我省现行根据履约考核、奖惩情况和其他不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特色,明确了履约考核结果对信用评价的重要作用。建设单位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连续为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直接评定为AA级;考核结果有两个以上中或者1个以上差的,可以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直接评定为B、C、D级。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度汇总从业单位的累积扣分,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履约考核的等级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按照《信用办法》附件的相应的评价规则或者办法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修订后的《信用办法》配套编制了施工、监理和审计咨询等企业三个类别的评价细则(办法)。根据部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信用办法》在附件中以实施细则的形式,相应明确了我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勘察、设计和审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方法仍沿用原《办法》的相关规定,待部规则出台后再进行细化。
建设单位对从业人员履约情况的考核,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4、关于信用等级的应用。
在招投标阶段运用中保留了我省结合履约考核结果的做法。同时,明确招标人在同一项目多标段同时招标时,可以给予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在投标标段数量与中标标段数量一定的优惠条件,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相应地,可以给予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的从业单位和信用等级评为B级、C级的从业人员,在投标标段数量与中标标段数量一定的限制条件,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提高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对在本省从业的从业单位不同类别信用等级有C级以下的,则规定其在本省所有类别的信用等级按照所有类别中评定结果最低的应用。